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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17條

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如有出席委員提議,並有二人以上附議時,應改為討論事項,於討論事項之前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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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