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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19條

出席委員欲發言者,須向主席請求,二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時,由主席定其先後。 每次發言不得逾十分鐘,但取得主席許可者,以許可之時間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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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