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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30條

本院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人及列席人姓名。 五、主席姓名。 六、紀錄人姓名。 七、報告事項。 八、討論事項。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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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