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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第3條

監察委員遇必要時,得臨時封存該案有關證件,並得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前項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須加蓋圖章,由監察委員給與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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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