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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第5條

監察委員得持本證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於調查證據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監察委員得持本證,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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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