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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委員會議規則 第4條

行署委員會議,須各該行署全體委員出席,方得開議。 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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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