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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 第28條

行署各委員在出巡期內所收發之公文,應比照前列各條規定辦理。並於回署後彙列報告,分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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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