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 › 第32條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 第32條

各級職員承辦文件,須隨到隨辦,不得延擱。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