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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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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法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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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監察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3條
監察院得分設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監察院設國家人權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3-1條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
第4條
監察院設審計部,其職掌如下: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
第5條
審計長綜理審計部事務。
第6條
監察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監察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監察院院…
第7條
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第8條
監察院視事實之需要,得將全國分區設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9條
監察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
第10條
監察院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秘書處、綜合業務處,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
第12條
監察院置參事二人至四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
第13條
監察院設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人事及政風事項…
第13-1條
監察院應為每位委員聘用助理一人,與監察委員同進退。
第14條
監察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監察院定之。
第15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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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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