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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人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人事規章之擬訂及檢討建議等事項。 二、本院委員之俸給、待遇、保險、福利、退職、褒獎及差假登記等事項。 三、本院組織編制、員額及人力規劃等事項。 四、本院職員之任免、遷調、俸給、考績、獎懲、服務、保險、退休、資遣、撫卹、保障、訓練、進修及考察等人事事項。 五、本院人員之福利及文康活動等事項。 六、本院所屬機關人事有關事項之陳核或轉陳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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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