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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5條

委員助理由委員推薦,由本院依規定聘用,辦理委員機要業務,不得兼辦其他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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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