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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一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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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