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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第9條

調查人員有下列行為者,視情節輕重論處: 一、利用調查證為不正當行為者。 二、將調查證轉借他人使用者。 三、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還、或不繳還調查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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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