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 第13條

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第13條

為維護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各單位一級主管人員應親自督考,政風室應隨時或定期查核。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