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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第2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其保密作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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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