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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雇用管理員僱用辦法 第10條

測驗合格人員,由主辦測驗機關依成績順序,分發各監所,以雇用管理僱 用前項人員經分發後,不依規定期限報到者,應即報請撤銷分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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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