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 第7條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7條

每次施用戒具不得逾四十八小時。但經監獄認為受刑人有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致發生騷動或暴動事故,而有繼續施用戒具之必要者,應於施用屆滿四十八小時前填寫受刑人繼續施用戒具報告表,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始得繼續施用,每次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經核准繼續施用戒具者,監獄人員應每日將觀察情形記明於受刑人繼續施用戒具觀察紀錄表。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