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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組織通則 第17條

監獄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 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簡 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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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