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 第48條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監獄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者,其區隔期間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區隔期間,相關受刑人之教化、給養、衛生醫療、接見通信及其他處遇,仍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7條看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