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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受刑人與監督機關間,因依本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提起申訴時,除依該條所定準用相關規定外,其申訴審議資料不得含與申訴事項無關之罪名、刑期、犯次或之前違規紀錄等資料;且監督機關申訴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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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