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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52條

監獄接獲依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假釋出監受刑人因刑期變更之相關執行指揮書,辦理重新核算假釋,如新併入之刑期有本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不得報請假釋之情形者,應層報法務部廢止原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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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