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行刑法 › 第11條

監獄行刑法 第11條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依第一項之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監獄行刑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