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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151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申訴事件,尚未作成決定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得提起申訴之事件,於修正施行日尚未逾法定救濟期間者,得於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算十日內,依本法規定提起申訴。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
第九十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其按
第九十三條
第二項計算之申訴期間於修正施行日尚未屆滿者,其申訴自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算十日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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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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