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監獄行刑法
› 第4條
監獄行刑法 第4條
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受刑人,應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並按其性別分別收容。 收容中滿十八歲而殘餘刑期未滿三個月者,得繼續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 滿十八歲之少年受刑人,得依其教育需要,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至滿二十三歲為止。 前三項受刑人滿二十三歲而未完成該級教育階段者,得由少年矯正學校報請監督機關同意,收容至完成該級教育階段為止。 本法所稱少年受刑人,指犯罪行為時未滿十八歲之受刑人。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少年受刑人矯正教育之實施,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監獄行刑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