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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試法 第3條

左列事項,應於監試人員監視中為之: 一、試卷之彌封。 二、彌封姓名冊之固封、保管。 三、試題之繕印、封存及分發。 四、試卷之點封。 五、彌封姓名冊之開拆及對號。 六、應考人考試成績之審查。 七、及格人員之榜示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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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