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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
› 第7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 第7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定期於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底泥品質檢測資料。 前項之申報作業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前一年度底泥品質檢測資料申報。本辦法施行前已定期檢測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第一次申報時,一併申報歷年檢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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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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