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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建築爭議事件實施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討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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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