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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會決議事項,應十日內整理,經該級主管建築機關首長之核可。並依有關法令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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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