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4條

本會委員及調兼人員視實際情形酌支交通費或審查費。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