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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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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