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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 第2條
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第2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地重劃,得於實施重劃地區之鄉(鎮、市、區)設農地重劃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關於重劃負擔方式之協調事項。 二、關於重劃負擔減免標準及地上物補償標準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農地重劃區內區段地價及耕作權價值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農水路系統規劃及工程設計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抵費地集中規劃之協調事項。 六、關於抵費地及零星集中土地標售底價及出售價格之擬議事項。 七、關於農地重劃異議及糾紛案件之協調事項。 八、其他有關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宣傳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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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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