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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會置工作人員辦理本會幕僚事務,由鄉(鎮、市、區)公所主辦地政業務人員兼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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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