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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地重劃,得設置農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區負擔減免標準之協調事項。 三、重劃工程規劃設計及工程預算之審議事項。 四、抵費地或零星集中地出售及盈餘款運用之審議處理事項。 五、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解事項。 六、其它有關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輔導連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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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