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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6條

下列事項,應經委員會議決議: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行政規則之訂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之擬議。 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 四、重大爭議案件之處理。 五、委員之提案。 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 前項決議與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機關之命令牴觸者,無效;依該決議辦理之事項,上級機關得予以函告無效、撤銷、廢止、變更、代行公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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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