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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11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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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