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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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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