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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7條

本會委員對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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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