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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會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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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