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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審議。 本會委員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本會得要求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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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