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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地政機關首長、縣(市)政府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之,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中遴聘之: 一、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二、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三、不動產經紀人員代表一人。 四、律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商業主管機關(單位)代表一人。 六、直轄市政府地政機關主管科長、縣(市)政府地政單位主管一人。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事務所主任一人。 八、消費者保護官一人。 九、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第三款之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經紀人員團體推派之代表中遴選之。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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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