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 ›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 第6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如因施工發生糾紛,得商請當地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