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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決議書應於十日內送達被付懲戒之建築師,同時以副本送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被懲戒人對其決定有不服者,得依建築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申請覆審,逾期未申請覆審者,由主管機關執行及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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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