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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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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