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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 第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實地訪視教保服務機構,關懷需要協助幼兒就學情形,並提供相關輔導;其有辦理不善者,應限期命其改善,辦理績優者,應予獎勵。 前項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情形,得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年度核准提供協助或補助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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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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