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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30條

市政府置市長一人,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 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 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前項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之副市長,由市長報請行政院備查,市長辭 職、去職或死亡時,應隨同離職。 市政府一級機關首長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除副市長一人、主計、 人事、警政及政風主管由市長依法任免外,餘由市長任免之。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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