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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5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至行政區域及行政層級重新調整劃分一年內完成本法 之修正,逾期本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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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