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5條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