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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7條

候選人參加電視政見發表會應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請求 以錄影帶播出。 候選人發表政見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 為。政見發表時除主持人、本會指定之選務人員及工作人員外,他人不得 在現場。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本會協調電視臺負責安排,候選人不得 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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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