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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6條

凡在本聯社業務區域內,曾經完成登記之鄉鎮合作社,專營合作社或其聯 合社,縣市合作社聯合社或專營合作社聯合社,願加入本聯社者,應填具 入社願書,繳呈該社社章,最近資產負債表、社務概要表,經本聯社理事 會審查,報告於本社代表大會,各社員社加入本聯合社,其社股總額,必 須達所認本聯社社股及保證金額之合計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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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