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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8條

本聯社專營社社員社欲出社者,須於年度終了三個月以前提交理事會,並 須於年度終了前,將欠本聯社債務及本聯社代該社員社保證之債務,完全 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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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